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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品資訊
長和宮祀田示告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1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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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和宮祀田示告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2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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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和宮祀田示告碑記拓本藏品圖,第3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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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和宮祀田示告碑記拓本

方祖蔭
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
碑碣拓本

1887~1887

寬:94 x 高:189 (cm)

原碑尺寸(寬):76.00 , 原碑尺寸(高):162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
欽加五品銜、特授埔裏分府、署新竹縣正堂方,為給照管業事。 本年閏四月初八日,據本城廩生陳春元稟稱:「伊獺窟澳船戶金惠興先年備價向童元祐公置鹿場芒頭埔莊田業,以為北門外聖母祀田,歷來□佃收租納課無異。共田經丈量一甲,並帶大溪圳水通流,灌溉充足,年納業戶大租谷捌石;東至林其回田毗連為界,西至林延黃田毗連為界,南至十張犁大圳為界,北至土牛溝圳為界。其印契經先人擬交曾鎰吉收存。不意事久年湮,人既云亡,其子及孫分枝茂盛,往取無從覓出,粘結稟請給執」等情。查此案先據該廩生具稟,當經批飭分別具結呈候核辦去後,茲據該稟生取具郊戶金長和並左右田鄰林其回、林延黃各結續廩前來。 據此,除批示外,合行給執。為此,照給該契戶廩生陳春元(即金惠興),即便遵照,循前管業,毋得違混。須至執照者。 董事林文海督刻寶舟,金和成運□。 右照給契戶陳春元(即金惠興),准此。

採拓

登錄號:19580010090

本物件為西元1887年(光緒13年)埔裏社廳同知、署新竹縣知縣方祖蔭給立告示,重申獺窟澳船戶金惠興捐置田業,以為長和宮祀田;文中明其範圍與租納,並給執照遵行。
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,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;不論是人力的支援,亦或財物的捐助,皆是不遺餘力。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,以為祭祀所需之資。部分「角頭大廟」由於信徒眾多,每有信徒捐獻墾地,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,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。寺廟的田園、屋宇、財物皆為神祇祀業,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,因此寺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。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;或總理、董事、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;或寺中僧、尼私自變賣;或為棍徒所侵佔。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,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、或自訂規約示告。
此拓本與內部編號2606相同,應為複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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